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助推药品类可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
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助推药品类可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药品类可制毒化学品兼具药品和化学品双重属性,其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是重大的社会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山西省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对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及监管作出具体规定。近期,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持续推进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对药品类可制毒化学品监管进行专项监督。
检察人员深入辖区多家药品经营单位进行走访,发现多数药品经营单位均经营有茶碱缓释片,该药品为治疗哮喘的单方制剂类处方药,依据《山西省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属于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多数药品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茶碱类药品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不能如实有效记录茶碱类药品的来源、流向和用途等信息,茶碱类可制毒药品流入制毒渠道的风险客观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及时立案,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药品经营单位对药品类可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防止可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群众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类可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辖区30余家药品经营单位召开药品类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推进会,对《山西省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引导药品经营单位制定药品类可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对购买、运输、经营、使用、销售各环节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出入库登记和使用、销售等管理制度。近期,检察人员联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整改工作进行“回头看”,发现相关药品经营单位均已制定并落实了药品类可制毒化学品出入库、使用、销售等内部管理制度,药品类可制毒化学品得到规范有效监管。
下一步,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聚焦药品安全公益诉讼监督重点,积极履职,主动作为,与行政机关形成工作合力,防范可制毒药品管理风险,促进药品经营更加规范有序,共同筑牢药品安全屏障,让人民群众放心买药、买到放心药。(张晋 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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