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法院:巧用保全促调解 智止纠纷于诉前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法检新风

时 间
/
分 享
评 论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日,陵川法院通过统筹院内立审执力量,巧用“诉前保全+诉前调解”模式,快速处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最大的诉讼效果。

  2023年11月19日10时40分,郭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陵川县礼义镇某某村旁,姬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停在路边,其妻李某肩抗6米长的铁管上车,阻碍了郭某的行驶路向,郭某避让左转,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属于张某某的豫A23456丰田小型客车发生剐蹭摔倒受伤,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12月21日,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姬某与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大家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国寿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大家保险公司理赔了交强险。后郭某妻女与事故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为防止被告姬某、李某转移、隐匿财产,避免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郭某妻女向陵川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立案庭当日做出保全裁定,同时将案件移交至执行局。执行干警当即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姬某、李某的财产,依法对被告姬某、李某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达18万余元。

  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姬某、李某遂主动请求法院诉前调解处理。案件委派至诉前调解室后,特邀调解员第一时间与郭某妻女联系,组织各方进行诉前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姬某、李某赔偿郭某妻女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万元,国寿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郭某妻女死亡赔偿金等损失43000元。协议签订当日,依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该案是陵川法院坚持立审执一体化推进,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前调解”模式,高效调处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通过将诉讼部门与执行部门建立联动,推进诉前财产保全,前移执行程序,以法院强制手段督促当事人积极应诉、主动调处,有效实现以保全促调解、以调解化纠纷、以保全促履行,打出一套刚柔并济的组合拳,切实降低纠纷成讼率,让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兑现,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好”“和”“快”,是陵川法院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又一成功实践。今年以来,陵川法院办理诉前保全案件20件,通过诉前保全促成诉前调解15件。(胡美琦 周江波)

(责编:程峰玲、郗涛)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山西新闻网(或山西新闻网——XXX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