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人民法院:拒不执行 就执“刑”
左权县人民法院:拒不执行 就执“刑”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是流传已久的老话,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不遵守这一原则,让债权人陷入困境,即使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问题的解决往往也不尽人意,借款人通过借用别人银行卡转移资产等手段逃避执行债务,这类借款人被统称为“老赖”,而“老赖”拒不履行义务,除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外,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史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左权县人民法院以(2020)晋072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向史某某、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67866元,并从2018年2月3日起以本金6678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未依法履行。2021年9月3日,秦某某、史某某向左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王某某仍未如期履行,左权县人民法院遂先后向被告人王某某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以及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截至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其共偿还秦某某、史某某人民币87309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先后收到工程款及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其中偿还他人未经法院判决、裁定的借款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左权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左权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左权县人民法院现已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法
法院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该案中王某某在有经济来源、有能力偿还申请人借款的情况下,却无视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且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的他人借款,导致本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王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最终自食恶果。近年来,“老赖”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社会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机制,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挑战司法权威。该案为广大被执行人敲响警钟,要及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常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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