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率先出台
《关于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实施办法(试行)》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率先出台
《关于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切实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与不愿监督的问题,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高监督实效,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沁水检察工作现代化。《实施办法》共5章25条,对“三大”履职的目的、坚持的原则、履职的具体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实施办法》指出,检察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系统观念、坚持效果导向、坚持融合发展等原则,实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实施办法》要求,坚持一体履职,各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技术信息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建立联合审查、协同办案、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构建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建立线索联合研判、双重审查、双向移送机制;加强“两法衔接”建设,强化内外沟通协作,以“双向衔接”充分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功能互补;加强重点案件跟进监督,构建“大控申”“大信访”格局,全院各部门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
《实施办法》规定,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对知识产权案件开展“一案四查”,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涉及的刑事追究、民事救济、行政监管以及公益维护等多方面进行审查;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持续推动落实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其他案件线索八个方面情况,促进涉未成年人综合履职。
《实施办法》强调,刑事检察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升证据的审查、认定和运用能力;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当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及超期办案、久拖不决等问题的监督;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民事检察要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加大监督力度,统筹好办案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行政检察要有序推进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以高质效案件办理促进依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要充分履行“4+N”领域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将以《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契机,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打破部门壁垒和界限,推行综合式、一体化办案模式,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不断推动检察工作迈向更高水平,助力沁水法治新局面。(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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