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例
省检察院发布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例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为充分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经济健康发展中持续发力,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评选出7件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例,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优秀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依法平等保护理念,突出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是检察机关将优化营商环境理念落实到个案办理中的生动实践。
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例:
维护企业商标权益 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A家居集团公司诉12家卫浴用品经销商店、个人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监督案
2023年3月,忻州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涉知识产权一审生效裁判案件专项监督活动,集中调取涉知识产权一审生效裁判案件69起,依法审查后发现,其中23起案件判决确认构成侵权,但未对侵权产品作出处理,部分案件还存在送达不规范的问题。经过研判,忻州市检察院将A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市区12家卫浴用品经销商店、个人侵害商标权系列案件作为重点,依法进行审查,并开展类案监督。
针对本案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做了如下工作:一是针对生效判决未对侵权产品和含有A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淆标识的门头作出处理的问题,依法向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开展综合执法行动,对涉及的12家经营户进行行政处罚,对侵权产品进行集中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混淆标识的门头进行拆除,并完善了工作机制。二是针对民事审判活动存在的遗漏对侵权产品制裁性判项、送达不规范等问题,在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研判、法律咨询委员会论证后,依法向忻州市中级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跟进监督。忻州市中级法院与忻州市检察院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共识,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三是针对本案《公证书》存在的关键性文字错误,向忻州市某公证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整改。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以个案向类案监督延伸,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发现的审判问题、行政执法问题融合监督,与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共同维护平等有序、良性竞争、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畅通外出经营渠道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生产经营申请外出监督案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系太原市小店区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外市某重点工程的负责人。2021年8月23日,张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止。张某在小店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管,表现良好。在2022年3月初的一次日常社区矫正检查中,张某向检察人员反映其几次外出经营请假或不被批准或审批慢,影响工程进度,希望得到帮助。
针对涉企社矫对象外出请假难,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问题,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涉企社矫对象的经营情况及外出手续办理情况,发现外出请假难、手续繁琐等问题比较突出。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要求,社矫对象跨市县活动的,需提前三天向司法所申请;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则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因同一事项外出,也需再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且并非每次申请都被批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与此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面临“请假理由把握难、外出监督管理难”的困境。如何在平等保护的前提下,既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又为涉企社矫对象跨市县经营活动“松绑”?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监管风险基础上,小店区检察院多次与社矫机构召开联席会议会商从简审批的可行性。2022年3月,在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意见,并征求上级部门意见后,小店区检察院联合小店区司法局制定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及法律监督相关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简化了涉企社矫对象跨市县外出,特别是前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请销假审批程序,明确了外出条件和监督方式。
《办法》实施后,张某备好资料向当地司法所提交了跨市县外出5日的申请,当日便完成了请假手续。随后,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机构采取系统点名、手机定位等方式,持续加强监管,确保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此后,张某又获批跨市县外出经营3次,其所负责工程项目得以平稳开展并顺利结项。截至目前,小店区检察院共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涉企对象跨市县外出经营20余人次,未发生一起脱管事件。
2023年6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山西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吸收了小店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外出请假从简程序。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时,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破解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和民营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公开公正的方式,畅通和规范涉企对象外出经营渠道,既彰显了司法力度,又传递了司法温度。
精准监督民事执行 检察服务助企纾困
运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被先予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执行监督案
运城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房地产公司)与中色B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冶金公司)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经运城市仲裁委员会裁决,A房地产公司应支付B冶金公司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裁决生效后,B冶金公司向运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运城市中级法院截至2020年1月共执行案款2226.74万元。当期A房地产公司应履行的债务包括本金1356.28万元、实现债权费用31.66万元、一般债务利息946.82万元及加倍债务利息339.65万元,共计2674.41万元。
2020年4月,运城市中级法院查封A房地产公司3套房产。A房地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运城市中级法院解除1套房产查封。A房地产公司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出复议,法院认定,A房地产公司2226.75万元执行款应在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后剩余部分再抵充本金,运城市中级法院对未执行到位金额计算有误,裁定撤销解除查封。
2023年1月,A房地产公司向山西省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调卷审查,省检察院发现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法院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入优先清偿抵充的利息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2月,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纠正执行款清偿抵充顺序不当行为。省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重新确定了A房地产公司尚未履行的本金数额,并指令运城市中级法院在后续执行中依法计算剩余履行债务。
执行款债务清偿抵充顺序错误,将导致后期未履行债务本金数额确定以及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连续错误,加大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负担。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高质效精准监督涉企民事执行活动,依法平等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将涉案企业从诉争纠纷中解脱,帮助其更好有序恢复生产。
能动履职护安全生产 企业合规保市场主体
高某等人、A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A公司是一家销售各种矿建设备器材的民营企业,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系A公司业务员。2021年7月,肖某以A公司名义从无营业执照、无代理资质的高某等3人处购买假冒某品牌的一氧化碳传感器等矿用产品,并通过李某指定的私人账户向高某等3人支付货款107600元。A公司将上述产品以16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后B公司销售给煤矿企业。经鉴定,A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非某品牌原装正品。
2023年1月,沁水县公安局以高某等3人、A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沁水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4月,沁水县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高某等3人提起公诉。2023年5月,沁水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高某等3人依法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办案过程中,沁水县检察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能动履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及时走访涉案煤矿,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完善采购、验收流程;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向县应急管理局、涉煤矿属地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县域煤矿井下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并联合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以“安全生产与品牌保护”为主题的法治宣讲活动,引导煤矿企业规范采购矿用设备,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同时,沁水县检察院深入周边煤矿实地调研,发现煤矿领域采购资格审查、验收管理不严等问题不只存在于当地县域范围之内,随即向县政府报送相关建议信息。经逐级呈报后,引起上级高度关注,省能源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煤监局开展了全省煤矿安全设备联合大检查,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专项检查,省公安厅对类案线索全面摸排、依法查办。
审查中,沁水县检察院还发现,A公司致力于科技创新,申请了多项专利,但在合同审核、财务管理、采购销售等环节均存在管理不善问题。鉴于A公司发展前景良好,且合规整改意愿强烈,考虑到其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有必要启动跨区域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开展合规考察。经过山西、山东两省检察院同意,沁水县检察院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第三方监督机制管理委员会发函,委托成立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开展监督考察。随后,任城区成立了由律师、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同步开展监督考察。监督考察期间,第三方组织帮助企业制定专项合规计划。A公司根据第三方组织建议,设立了风险防控部门,聘请了风控专家,制定了合同审批、知识产权授权验证等多项制度。沁水县检察院与第三方组织成员密切联系,实时动态跟进监督评估进度。考察期限届满,第三方组织评定A公司完成了企业合规计划,合规整改合格。沁水县检察院联合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对监督考察结果进行了现场验收。2023年11月,沁水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机关等进行公开听证。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A公司及李某、肖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矿用设备事关煤矿安全生产。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涉安全生产刑事案件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涉案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等因素,既严厉打击犯罪,又保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合规整改帮助涉案企业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助力企业重回发展正轨。
厘清刑民保护边界 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监督撤销霍某某、盛某某涉嫌诈骗案
A公司经营肉鸡饲养业务,B公司是A公司的棉粕供应商,两家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2021年初,双方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供应粗蛋白含量为50%的饲料用棉粕,误差范围0.5%,若低于47.5%,A公司可以拒收。B公司在供应棉粕过程中,发现A公司对棉粕化验采样存在管理漏洞,采样员直接收取货运司机提供的棉粕样品进行检验。2021年初至2022年4月份,B公司实际控制人霍某某利用A公司管理漏洞,采购粗蛋白含量46%、42%的棉粕供给A公司共计1087.78吨,期间,安排业务员盛某某向货运司机提供少量粗蛋白含量约50%的棉粕样品交给A公司化验员通过检验,销售金额401万余元,获利32.6万元。
2022年5月27日,A公司向闻喜县公安局报案。闻喜县公安局受理调查后对B公司经理霍某某、业务员盛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11月10日,闻喜县公安局邀请闻喜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经阅卷、会商,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证据,包括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时间、履约方式、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棉粕含量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
厘清案件事实之后,闻喜县检察院认为,B公司利用A公司管理漏洞,改变供货等级谋取差额利润,其主观目的与刑法意义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本质区别,客观行为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以次充好”情形,B公司向A公司供应低等级棉粕产品,实质上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在民法的范畴内予以处理。
闻喜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警”协作机制作用,会同公安机关深入企业进行调研,指导双方企业完善质量检验工作规范、依法合规经营等内部管理机制;组织协调双方企业深入沟通,充分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公司达成和解。本案民事调解实际履行,双方还达成继续签约合作的意向之后,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本案中,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准确界定经济纠纷和犯罪界限,帮助企业卸下“犯罪”包袱,努力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监督撤销不当处罚 能动履职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山西某县自然资源局与某水资源公司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A公司系某镇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主要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向工业园区和周边村庄提供生产生活用水。2012年,镇政府将拟用于建设“农民就业培训中心”的四亩划拨土地出租给A公司,约定由该公司投资修建办公楼,建成后双方共同使用。2015年办公楼竣工并投入使用。2016年1月,县自然资源局以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为由,对镇政府和A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某镇政府非法所得75万元,没收A公司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价值1500万余元)。2016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拟向县财政局移交案涉建筑,后未送达并长期搁置。
2023年1月,阳城县检察机关在构建“临时用地到期未复垦”法律监督模型中发现,2016年县自然资源局对A公司没收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未依法移送执行。检察机关向自然资源局、镇政府、A公司等调查核实后查明:自然资源局以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为由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存在主体认定错误。因对该公司错误处罚,导致其被列入信用黑名单,无法融资扩大再生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长达七年奔走各部门寻求解决未果。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局多次座谈,希望撤销处罚,但未达成一致。
2023年3月,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当事各方代表举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自然资源局对A公司的行政处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同月,检察机关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纠正违法行为。2023年4月,自然资源局撤销了该处罚决定,并就执法文书送达等问题进行规范。某镇政府依法整改,并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磋商座谈、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权钱交易贿赂犯罪 高效保障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张某甲受贿案
张某甲系山西某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资质认证部部长,在企业信息安全资质认证工作中享有审批权。2018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甲利用审批职权,告知需进行资质审核的企业到其私自指定的张某乙经营的公司参加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培训,并收受张某乙给予的好处费12万余元。后张某甲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办。
2020年6月,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在受邀提前介入调查时,为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就张某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出介入意见并引导调查取证。2020年7月,张某甲涉嫌受贿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晋源区检察院准确定性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2020年8月,晋源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张某甲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办结后,晋源区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在邀请张某甲所在单位人员旁听庭审,开展廉政主题庭审教育的同时,从明确监管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廉政意识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该单位出台专项整改方案,完善重点岗位人员《个人廉政风险点防控工作清单》等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张某甲手握审批权限,通过私自指定培训机构的方式,实现权钱交易,其犯罪行为破坏了培训市场公平竞争,对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严厉打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贿赂犯罪,斩断利益链条;注重加强诉源治理,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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