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醉驾需从五个方面综合治理
晋城市中院联合晋城市检察院发布《危险驾驶案件白皮书》
防治醉驾需从五个方面综合治理
晋城市中院联合晋城市检察院发布《危险驾驶案件白皮书》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为破解晋城地区危险驾驶案件高发态势,进一步分析危险驾驶案件的发展变化情况,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发布《危险驾驶案件白皮书》,详解危险驾驶案件特点、高发原因及对策建议。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晋城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案件3245件3256人,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43.24%,且绝大多数为醉酒驾驶型案件;所受理危险驾驶案件在山西省排名第二,仅次于太原市。
晋城地区危险驾驶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大幅增长。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市民用汽车保有量为43.7万辆,2022年为57万辆,增幅30.43%。市公安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市机动车驾驶人数77.87万人,2022年达91.11万人,增幅17.00%。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的迅猛增长,导致因驾驶机动车而产生的危险驾驶案件发案基数不断上升,案件数量随之增长。二是驾驶人心存侥幸。醉酒司机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心存侥幸,对被查获的可能心存侥幸,选择自行驾车,触犯了危险驾驶罪。三是醉酒驾驶综合治理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目前治理醉驾仍主要靠相关职能部门单打独斗,缺乏能够调动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畅、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不畅。四是醉酒驾驶的法治宣传力度不够。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特征明显,但从法治宣传来看,并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有所区别,宣传力度不够大,方式方法不够多样。
推进危险驾驶案件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一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建议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治理危险驾驶的领导机构,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酒驾醉驾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机制。针对审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向相关部门通报,深入推进酒驾、醉驾源头治理。二要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酒驾醉驾行为。公安机关应积极协调保险等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增加酒驾违法成本。检察机关探索建立醉驾案件不起诉强制公益服务制度。审判机关在判处刑罚时适当增加罚金数额,加大罚金刑执行力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三要畅通“行刑衔接”,确保行政处罚到位。检察机关在对醉驾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后,或者人民法院在对醉驾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四要加大醉驾宣传力度,增强宣传针对性。确立宣传重点对象,针对危险驾驶案件犯罪主体男性多、中青年多、无固定职业者多、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多的“四多”特征开展宣传。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画警示醉酒者。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介对危险驾驶及其危害后果进行宣传。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定期将危险驾驶案件庭审“搬”进驾校,探索建立初学驾驶员旁听危险驾驶案件庭审机制,推广驾驶培训机构“学驾必旁听”警示教育机制,以案释法提高“准驾驶员”们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五要坚持宽严相济,放大刑事治理效果。对醉驾案件的认定和量刑应当更加理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血液酒精含量和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其他事实因素。检察机关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无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可决定不起诉。审判机关对于存在抢救伤员、隔夜驾驶、短距离驾驶、小区内挪车等情形的,可考虑缓刑、免刑。对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驾驶营运机动车、有酒驾或者醉驾前科的,检察机关应提出从严量刑建议,审判机关应从重处罚,做到当严则严,凸显刑罚威慑作用。(贾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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