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瞻前”“顾后” 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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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年龄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也用一个专门的章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这些从轻的规定及特殊的程序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同时避免因办案给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在羁押、讯问、询问、审查起诉等各环节,从提前介入、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帮助教育、司法救助、综合履职等各方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

  “瞻前”——当好未成年人保护“前哨兵”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利用在全市首家建成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中心,落实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对拐卖儿童、故意伤害致死或重伤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案件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开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合法侦查,及时固定证据。近期,该院检察人员协同公安干警远赴天津市、福建省等地对涉拐卖儿童、隔空猥亵案件开展提前介入。

  社会调查,掌握背景。前置社会调查工作,在提前介入案件时,就对相关涉案人员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求学情况,特别是家庭组成,以准确分析其犯罪或涉案原因,以便在后续的询问、讯问乃至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法庭教育等工作。

  心理疏导,直抵内心。借助社会力量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工作,邀请心理辅导老师对涉案未成年受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在“一站式”取证救助中心为他们营造安静、舒适、轻松的辅导环境,同时,根据对其家庭情况的了解,对有必要接受疏导、教育的家长开展谈心谈话,司法、家庭、社会共同发力消除或减小案件引发的不良影响。

  “顾后”——写好未成年人案件“后半篇文章”

  帮助教育实质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杜绝“一不诉了之”,针对在晋城市生活、学习的被不起诉人,委托社工组织对其开展观护帮教,针对在晋城市之外生活、学习的被不起诉人,根据实际情况与其所在地市的检察机关、其就读的院校等签订四方、三方监督考察协议,确保帮教工作实质化开展。今年,该院共开展帮助教育21人,其中异地帮教4人。对监督考察期间又重新犯罪的被不起诉人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2人,拟对拒不接受帮教、不履行监督考察协议相关规定的被不起诉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人。

  司法救助实际化。坚持国家司法救助线索内部移送制度,积极引导该院全体员额检察官发现并移送办案中发现的被害人家属系未成年人且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今年以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7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余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又无力赔偿的线索向该院第二检察部移送,最终,为该案被害人争取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余元。

  综合履职全面化。利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办理的优势,针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在酒吧务工、宾馆酒店落实“五必须”不到位、未成年人未经登记入住电竞酒店等问题,通过磋商、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以“我管”促“都管”。(赵璐)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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