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在“办假证”?
泽州县检察院以全要素履职推动个案办理向诉源治理延伸
到底是谁在“办假证”?
泽州县检察院以全要素履职推动个案办理向诉源治理延伸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国家机关证件关系到公权力的依法行使,与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日,泽州县检察院经过前期充分沟通、对系列活动调研分析,与该县公安机关会签《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协作配合实施细则》,致力于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法治合力,创造和谐有序干净的清朗环境。该份《实施细则》的会签源自于该院近期成功办理的瞿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2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瞿某某长期在晋城市区办假证”。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在瞿某某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同时查获押压膜机、裁剪机等工具设备,各类印章2634枚,各种空白证件及封皮4386本。2022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以瞿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泽州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该案现场既抓获了瞿某某,又查获了大量的证件、印章、作案工具,理应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但是检察官在查阅案卷时却发现瞿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系“办假证”的联络人,只负责居中联系和为购买假证的人送证件等“跑腿”工作,真正伪造证件的另有他人。
“邵某的手机号经常更换,我记不清现在用的什么号码。”“平常用微信和他联系,微信号也记不清了。”“出租屋内的工具、证件、印章都是邵某的,我也不知道是从哪里弄来的。”瞿某某对检察官的提问始终避重就轻,选择性回答,不是不知道、就是忘记了,对其供述的真正“办假证”的邵某的有价值的信息一概不知。邵某是谁?到底存不存在?存在的话为什么没有任何痕迹?由于瞿某某一口咬定伪造证件的另有其人,且交易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还有所欠缺。目前来看,该案证据只能够证明瞿某某参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因此,瞿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达不到逮捕条件,2022年10月26日,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虽然瞿某某被不批准逮捕,但是侦查工作仍在继续,检察官通过反复演练复盘,确定补证方向不能仅落在“主犯”邵某的核查中,而是应该补充大量证据对瞿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因此该院围绕“瞿某某银行、微信等交易记录、通话记录、个人情况”“租住房屋房东及邻居的证言”“购买假证件人员及相关事实”“印章、证件等的鉴定意见及相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核查邵某身份”等方面内容,共计向公安机关提出12条补证意见,同时,充分发挥侦协办职能,精准介入引导案件侦查。通过对扣押的瞿某某手机中已经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进行技术复原,以此为突破口,经过大量补证工作,证据链条逐渐清晰。
2023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泽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公安机关在瞿某某出租屋内查获的行驶证等证件、印章,与购买假证件人员的证言、辨认笔录、瞿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瞿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在对邵某核查方面,瞿某某租住房屋房东称,该房屋一直都是瞿某某在出钱;房东与周围邻居都证实并未见过有其他人进出该房屋;另购买假证人员也全部是与瞿某某进行联系,显而易见,诸多线索都无法证实邵某的真实身份。
检察官再次提讯瞿某某时,其仍是一口咬定邵某就是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针对该情形,检察官围绕全案事实证据中的矛盾点与其进行对质,同时加强释法说理,向其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思想斗争,在大量强有力的证据之下,瞿某某最终认罪认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泽州县检察院以瞿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人民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近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与量刑建议,瞿某某服判息诉。
虽然这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中的“伐谋”攻守战,以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落下帷幕。但是案结并不代表事了,该院针对该案中暴露出的执法、制度、宣传等方面的隐患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街头企业学校普法宣传,不断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引导公民遵纪守法。进而形成长效机制,以全要素履职推动个案办理向诉源治理延伸。(上官榆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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