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检察院一案例入选山西省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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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评选出4件优秀侦查监督案例,和顺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侦查监督案被省检察院评选为优秀侦查监督案例。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制约侦查权的重要手段,侦查监督既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保障侦查活动正当性最有效的方式,更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今后,和顺县检察院要切实强化侦查监督意识,着力提升侦查监督水平,确保依法、准确、高效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实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法律监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检察监督实效和权威。

  检察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要全面审查在案证据材料,敏锐发现“案中案”监督线索。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及时固定当事人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及时将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交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确保监督实效。

  2021年8月30日凌晨,任某某应邀与李某某、马某某饮酒,后又应李某某、马某某要求酒后驾车拉乘二人到指定地点。任某某驾车行驶至和顺县南李阳村附近时,与韩某驾驶的车辆(拉乘郭某某)发生碰撞,韩某报案称,任某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2022年1月6日,公安机关对任某某以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和顺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系李某某等人恶意共谋敲诈任某某而引发。经综合考量后,依法对任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后,将李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提起公诉后,和顺县法院判决李某某等人犯敲诈勒索罪。

  案件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多次辩解,其驾车过程中并未与韩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而是韩某驾车故意撞在自己车上,这一情节引起检察人员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审查后发现,韩某的证言在为何驾车经过案发路段等多个细节上存在矛盾,且同乘人员李某某、郭某某均否认看到车辆相撞过程,再结合两车已挪离现场的异常情况,发现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危险驾驶案,背后可能隐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疑点,检察机关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围绕“强化客观证据,突破关联证人”的取证思路开展侦查:一是调取韩某与李某某的通话记录,查明两人案发前有多次通话记录;二是全面收集途经现场证人证言、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涉案人员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成功获取韩某故意碰撞任某某车辆的关键录音证据,以此突破了李某某等人为敲诈勒索故意“设套”任某某的有罪供述,查明该案是一起有预谋的敲诈勒索犯罪。此外,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切入点,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同类各诉讼阶段案件进行梳理比对,排查类案背后敲诈勒索犯罪线索,并分析汇总出公安机关存在的侦查取证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等5大类问题。

  和顺县检察院根据自行补充侦查情况,作出监督处理:一是向和顺县公安局发出《线索移送函》,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等4人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二是依法向公安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提出对策建议堵塞执法管理漏洞。

  和顺县公安局在收到犯罪线索后立即对李某某等4人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经侦查,该4人中,还存在前科劣迹、盗窃漏罪、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形。2022年10月27日,和顺县检察院依法将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提起公诉。和顺县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该判决已生效。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开展专题培训,制定办案指引,确立责任机制,督促引导规范执法办案。

  检察机关要始终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以求极致的精神,查微析疑,深研细磨,敏锐发现证据存在矛盾和案件疑点,梳理出监督线索。要切实担负起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通过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权,把精准审查、调查核实、补充侦查融为一体,深挖案件背后隐性、关联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刘梦艺)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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