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法院审结一起涉枪支爆炸物案件
陵川法院审结一起涉枪支爆炸物案件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枪爆物品的危害不可小觑,非法持有枪爆物品是犯罪行为。近期,关于枪爆物品的信息见诸微信公众号,有群众主动将枪支雷管等涉爆物品上交公安机关,值得称赞。无独有偶,陵川法院于9月21日审结一起涉枪支爆炸物的案件,王某某因私藏枪支爆炸物长期未上交触犯刑律,被法院判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多年前,王某某的叔父(已死亡)遗留下火药枪一支;王某某的父亲(已死亡)制造火药枪两支用于打猎;王某某在河南省辉县市八里沟一处旧宅内捡拾火药枪一支。法检公部门多次联合发文,要求将枪支上交,王某某长期未将上述枪支上缴,擅自持有长期放置自家至案发。2005年,王某某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村委施工修建道路曾使用过雷管、导火索等物,王某某将施工后剩余火雷管63枚、导火索69.1米储存于自家住宅至案发。期间,王某某还将其爷爷生前留下的280克黑火药也储存在自家至案发。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王某某主动配合调查,上交犯罪物品,传唤讯问期间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传唤,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非法持有的枪支或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品,系其父辈等人生前打山害或修路生产所用物品,不具有其他危害社会情形,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可对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判决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配合治爆缉枪行动,有效消除涉枪涉爆安全隐患,确保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既是审判机关的法律责任,也是社会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法检公多次联合发布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仍然有部分群众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私藏枪爆物品只要不拿出去,就不会有什么危害,但是实际上私藏枪爆物品的危害是很大的。私藏的枪支一旦流入社会,落到犯罪分子的手上,便会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因素。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可能会失去控制。这些持枪人的本意固然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者狩猎,但在情绪波动较大、思绪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私藏枪支爆炸物品是行为犯,只要有私藏枪支爆炸物的行为,不管是否产生后果都要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枪支管理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无论什么原因私藏枪支都是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即是如此,其心存侥幸长期私藏枪支爆炸物,触犯刑律获罪领刑,悔之晚矣。告诫极少数心存侥幸的私藏枪爆物品人员,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早日上交枪爆物品,消除危险隐患。(周江波 许奇钰)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山西新闻网(或山西新闻网——XXX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