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检察院把好“三关”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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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2021年以来,沁水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在办理10件13人轻伤害案件中,加强事实证据审查把关、积极释法说理、推动刑事和解,不断推广复制“赵树理调解模式”,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诉源治理的新途径,创新工作方式,想方设法解决群众纠纷,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用最利民高效的司法服务回应群众诉求高质效办案。

把好审查认定关。统一理念,明确标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强化公检法良性互动,开展同堂培训、联席会议15次,对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依法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条件等达成共识。查清事实、理清原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挖掘和使用,对伤情鉴定、残疾等级鉴定等技术性证据材料注重听取法医、鉴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有效减少对言词证据的过度依赖。完善机制、高效办理。与县公安局会签《关于捕前分流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建立捕前分流和不捕快诉机制,从源头对案件实行繁简双层甄别过滤,确保快办程序直接流转,畅通繁简分流通道。

把好矛盾化解关。全面了解各方诉求。针对邻里矛盾、朋友之间纠纷等案件,深入嫌疑人、被害人工作、生活所在地,多方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意见,重点了解是否存在民间矛盾或是积怨宿仇。该院在办理田某某故意伤害案件时,多次主动上门倾听双方诉求,通过实地查看争议污水渠、走访村委、邻居等方式厘清矛盾焦点。合力促成双方和解。利用 “赵树理调解模式”,积极联合综治、律师、村(社区)“两委”等多方力量,多管齐下,促使6名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向被害方真诚道歉赔偿,有效化解矛盾,消除社会戾气。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达成和解协议的轻伤害案件,主动参与法院主持的庭前调解。该院在办理姚某某故意伤害案时,检察官积极参与法院调解,最终邻里双方握手言和,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创新调解工作机制。与县公安局、法院、司法局联合会签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破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和能力,但一时未达成赔偿共识难以和解、诉与不诉难以认定等问题,目前已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5件7人,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效。

把好事后监督教育关。公开听证定分止争。对4件矛盾较大的轻伤害不起诉案件100%开展公开听证,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员等参与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多方面阐明事理,并加强后续跟踪回访,双方当事人无一申诉。强化“行刑衔接”。在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同时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对3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免刑不免责。提升群众意识。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以检察官讲故事、编写案例等形式发动法治宣传,加强关于对轻伤害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理性处理矛盾纠纷。

(周 博 张新星)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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