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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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为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来,陵川县人民法院多措并举,迎接国家首创性、标志性的纪念日——全国生态日的到来。

  【以案普法】

       8月10日,陵川法院于第一审判庭分别对被告人李某林、 张某红盗窃(油松)案,被告人孙某岗、王某法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李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林木损失款562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红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犯罪违法所得7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岗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生态环境修复费2240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66534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法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犯罪所得11547元。

  林木、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砍伐林木、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砍伐林木、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盗伐林木、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林木、矿产资源流失,还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陵川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不断加强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为促进陵川绿色低碳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司法力量。

  【警示教育】

       8月11日,陵川法院召开干警会议,观看晋城电视台法院在线栏目播出的《消失的油松》。通过观看视频,让干警们更加深刻体会司法审判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感受陵川法院教育和警示并重、治罪与治理结合的法治理念,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审判中,感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贯彻,感受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加强损害担责、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措施的坚决落实,感受坚持能动司法,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集宣传、教育、实践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平台的积极建设,让全体干警积极参加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为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宣传引导】

       8月15日,为了响应首个全国生态日,陵川法院的干警们携手县环保局同志共同走进崇安寺,通过悬挂宣传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群众讲解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全国生态日的设立价值及破坏环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耐心解答生态环境相关法律问题。此次宣传活动,旨在警示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益、个人利益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以免追悔莫及。

  下一步,陵川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持续推动人居环境改善,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刘贺阳 周江波)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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