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中院:违反限消令,罚款2万元!
长治中院:违反限消令,罚款2万元!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日,长治中院对违反限消令乘机的杨某处以罚款。
被执行人长治市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被长治中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受限,但杨某无视法律规定,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未经法院准许,多次使用非法途径购买飞机头等舱机票,从长治机场飞往广州白云机场。杨某的做法违反了限制消费令的规定,长治中院立即将杨某传唤至法院,对其进行了严肃训诫和批评教育,并根据杨某的行为情节、经济能力及悔过表现,决定对杨某处以20000元的罚款惩戒。杨某收到决定书后表示对罚款无异议,同时积极主动向长治中院交纳了全部罚款,并对此事表达了真诚悔过。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长治中院将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持续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严惩失信行为,综合运用传唤、拘传、罚款、拘留等多种强制措施,不断加大对违反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冯俊明 赵霞)
法条速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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