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应该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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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婚姻存续期间借贷,离婚后约定一方承担债务银行诉要求双方共同偿还会获得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被告小李(化名)和小刘(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同意给予被告60000元的授信额度。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告小李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并于当日签订《贷款借据》,同时约定:借款金额60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5.35%。后被告双方于2022年4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被告小刘偿还。2022年12月开始,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小李、小刘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且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小刘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974.08元。

小李辩称,自己与小刘已经离婚,且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银行不能要求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李应否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被告向原告借款,发生于小李与小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人已经离婚,并且调解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债务由小刘个人承担,但该约定系夫妻两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小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陵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李、小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截止2023年6月27日尚欠原告的贷款本息共计60974.08元,其中本金60000元,利息974.08元,并从2023年6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原告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偿还为止。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问题已做出处理的,因该调解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如果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并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贺阳)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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