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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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日,太原小店法院对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两案两人进行公开集中宣判,充分展示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成果,有力震慑潜在毒品犯罪分子,加强全民禁毒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浓厚禁毒环境。

  朱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霍州市某村接到其老板的电话,按指示将30余克冰毒拿上到太原交给联系好的买家。当日18时许,朱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怡和巷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扣疑似毒品55小包(已被扣押),净重31. 89克。

  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查扣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被告人朱某某帮助老板售卖毒品,非法获利4000余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予以贩卖,数量达31. 8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漏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认定: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5000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已扣押的毒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阎某贩卖毒品一案

  被告人阎某在珠海市戒毒期间与杨某某、黄某某夫妇二人相识,从2019年至2020年底,阎某多次向杨某某等人转账汇款,而杨某某多次向阎某快递“生鲜冻鱼”“草药”包裹。

  2020年4月6日,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杨某某、黄某某寄给阎某的快递包裹中查获夹带在鲜鱼中的海洛因10.16克、甲基苯丙胺0.23克。阎某2020年4月4日14时1分向杨某某微信转账8200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16日20时许,在太原市尖草坪某小区,阎某将两包海洛因共2克以3200元卖给某某。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阎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海洛因12.16 克、甲基苯丙胺 0.23 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

  被告人阎某在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等情节,法院认定:一、被告人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 50000 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阎某违法所得 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次公开集中宣判,是小店法院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活动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对涉毒案件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从严从快判决毒品犯罪分子的决心,通过集中宣判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牢固树立“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生活理念。

  下一步,小店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服务理念,深入开展禁毒宣传工作,着力提高群众禁毒意识,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从源头上增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意识,为守护无毒净土贡献法院力量。(李旭)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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