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叶某出租自己的6张银行卡供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回放
2020年10月22日下午,原平市某公司出纳赵某接到自称吕梁市公安局的电话,告知其有参与洗钱案件的犯罪嫌疑,后在对方的遥控下,赵某将公司账户上的6707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后赵某发现被骗,向原平市公安局报案,原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该起电信诈骗案立案侦查。侦查中,原平市公安局发现赵某将670700元转入平安银行卡号为623058000029732XXXX,户名为叶某的银行卡中。
2020年10月,被告人叶某在明知自己出租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六张一级账户银行卡及配套的网银U盾,存入少量人民币激活,并在取消大额转账限额和人脸识别验证功能后,以每张银行卡每月5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叶某实际获利1900元。2020年10月22日叶某所出租卡号为623058000029732XXXX的平安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利用,诈骗上述原平某公司670700元。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叶某在明知自己出租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一级账户银行卡进行出租,为犯罪提供帮助,使被帮助对象成功诈骗670700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900元。
法官寄语
不法分子大量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造成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手机卡、银行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被告人叶某文化程度大专毕业,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赚取生活所需,却为了仅仅1900元,在明知对方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帮助,而使被害人受骗金额则高达数十万元,看似恶小实则危害极大。
在此,法官提醒群众,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每一个人都应贡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坚决和参与网络信息犯罪说不,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的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为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电信诈骗,应及时为废弃不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相关工具,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李旭 安杰)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山西新闻网(或山西新闻网——XXX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