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检察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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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涉进城务工人员故意伤害案中,主动发挥检察职能,经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简介

8月11日,王某某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与工友左某某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左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左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官受理此案后,经审阅案卷、听取被害人意见、远程提审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了解到两人是同乡、工友,原本关系和睦,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案发后对打架经过双方各执一词,均指责对方过错更多,且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偶发性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本着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承办检察官邀请工地负责人、律师深入工地,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认真核实案情,了解双方和解意愿,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本案的办理程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等。

调解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之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达成一致,10月30日向清徐县检察院递交刑事和解申请书。在承办检察官主持下,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自愿承担本次案件所有医疗费用,左某某表示谅解并恳请司法机关对王某某予以从宽处理,双方重修旧好。11月1日,清徐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1月12日,双方当事人共同为清徐县院送来写有“检察情怀暖人心、司法公正促平安”的锦旗表示感谢。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司法温度,传递了检察温情,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张军)

近年来,清徐县检察院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实施办法(试行)》,对审查逮捕环节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充分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责编:李书江、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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