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遇上“抢黄灯” 事故一触即发
“闯红灯”遇上“抢黄灯” 事故一触即发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4月5日晚上,沁县段柳乡长胜村刘某萍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沁州南路由北向南行驶,21时20分许,行驶至交警队门前灯控路口时,与沁县漳源镇交口村牛某红驾驶的晋DNXXX6号小型轿车,沿沁州南路由南向西左转弯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萍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牛某红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当晚,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萍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明知前方已是红灯的状态下,仍然闯红灯直行通过;而此时牛某红驾驶小型轿车在进入路口前,左转弯信号灯已是黄灯状态,但牛某红并未在停止线前停车等候,仍抢黄灯左转进入路口,造成事故。
交通信号灯的主要作用是科学分配路口车辆、行人的通行权,“红灯停,绿灯行”“宁等三分,不抢一秒”,这是众所周知的通行规则,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勿擅自闯红灯;机动车在遇到黄灯亮起时要耐心等候,不要因为一时之快,给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带来隐患。(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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