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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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法制报讯(记者 魏巍)为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1月23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规划与管控、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汾河是黄河的第二大支流,也是山西第一大河流。针对汾河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我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相关立法工作,制定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在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汾河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责任,规定了汾河保护工作的河(湖)长制、规划和执法协作机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机制。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汾河保护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

  《条例》规定在汾河上游河岸两侧一定范围内划定重点排污控制区,并规定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负面清单;同时规定了汾河流域的八项禁止行为和重点保护区的八项禁止行为,确保使汾河水质好起来。

  “通过‘三法合一’的方式,去旧增新制定《条例》,标志着依法治汾进入新阶段。”省水利厅副厅长杜咏梅表示,流域各级政府将深刻领会《条例》要义和立法精神,为汾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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