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制度化水平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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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魏巍)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4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传承弘扬红色文化、管好用好档案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表决通过的《条例》,是时隔23年以来第一次全面修订。《条例》着力解决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提高了我省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新时代山西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推动山西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制度引领。

  《条例》加强了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公布,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作用。新增“档案的收集和保护”专章,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移交档案的具体职责;健全重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制定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的程序;规定省档案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的具体职责;要求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还规定对直接接触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新增“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专章,明确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档案开放工作;明确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工作制度,制定档案利用办法并公开;同时要求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提供网络查询服务。

  《条例》新增“监督检查”专章,建立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报送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档案种类;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公众监督;建立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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