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提供手机定位信息致人遇害

我省一案入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法治要闻

时 间
/
分 享
评 论

  本报讯(记者 邓志荣)无业人员干起“私家侦探”的营生,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结果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这不是影视剧的剧情,而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选。

  2018年,无业人员陈某甲了解到“私家侦探”获利较高,便于2020年当起“私家侦探”,并在网上发布信息,声称可以找人、查人。

  2020年12月,闵某(另案处理)联系到陈某甲,要求其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提供了郭某的姓名、手机号等。2021年1月和3月,陈某甲将郭某的手机号交给他人(身份在侦查确认),由该人获得郭某手机定位。随后,陈某甲伙同无业人员于某、陈某乙等人在吕梁市柳林县蹲点守候,确认郭某位置后提供给闵某。

  2021年6月,闵某再次联系陈某甲要求帮助寻找妻子。当年6月17日,陈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再次获得郭某手机定位信息等。6月18日,陈某甲三人驾车到柳林县,与闵某一起蹲点守候至6月23日。被害人郭某出现后,陈某甲三人驾车离开。6月23日13时许,闵某将郭某杀害。

  经查,闵某先后支付3.95万元费用,陈某甲分给于某9000元、陈某乙6000元。

  柳林县检察院在审查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陈某甲三人虽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对三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甲三人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三人作出批捕决定。

  2021年10月下旬,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陈某甲等三人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责编:程峰玲、郗涛)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山西新闻网(或山西新闻网——XXX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