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利器”守护好农民工“钱袋子”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解读
用法治“利器”守护好农民工“钱袋子”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解读
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工资,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满足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我省出台《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日前,记者就办法的实施采访了有关负责人,省司法厅立法三处相关负责人,省人社厅法规处负责人就《办法》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省人社厅法规处负责人: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印发以来,省领导多次批示要求,根治欠薪工作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近年来,全省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清零工作责任制,取得了一定成效。2020年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各有关主体职责及法律责任,规定工资支付形式、周期及清偿,对农民工聚集的工程建设领域做出了专门规定。但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的管理、陈欠案件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所以制定《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非常必要。
记者:《办法》起草经历了哪些过程?
省司法厅立法三处相关负责人:《办法》由我省人社厅起草,省司法厅负责审查。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向省直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立法基地、行政立法基层联络点、行政立法专家征求意见,通过山西司法行政网和山西司法公众号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对征求到的52条意见逐条消化吸收,听取太原、大同市县两级发改、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及劳动监察人员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农民工代表等的意见建议,邀请法学专家、相关行业、部门实务专家进行论证。
记者:《办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怎样的明确?请您详细介绍一下《办法》对各方主体有哪些规定?
省司法厅立法三处相关负责人:首先明确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群团组织的职责,并且对建设单位约定人工费用拨付的时间、比例和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调处机构等问题做了规定。
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规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工作。
记者:《办法》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哪些具体措施?
省司法厅立法三处相关负责人:《办法》针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对农民工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储存工资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并且要求省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者占工程款比例,并按照约定足额拨付到位。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制定拨付计划,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记者:为更好地预防欠薪行为,《办法》做了哪些规定?如果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将会受到哪些处理处罚呢?
省人社厅法规处负责人:为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预防和监管,《办法》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等场所公示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信息和情况,规定有关部门在农民工进场施工一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加强部门协调反馈,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支付监管机制和反馈机制。
拓宽监管途径,畅通渠道,受理处置投诉举报案件,对于陈欠案件开展调查处理。若出现未按期清偿的责任主体,规定了罚款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期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编造虚假事实、缠访闹访、恶意造谣传谣等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山西法制报》记者 邢晓瑞 郭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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