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接触交往“禁行区”
《山西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印发
划定接触交往“禁行区”
《山西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印发
山西法制报讯(记者 张楠 通讯员 张平)律师不得请求法官、检察官违反规定受理案件;律师不得利用与法官、检察官的亲朋、好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特殊关系,干涉、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办理……为筑牢防止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防火墙”,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亲”“清”关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近日,省司法厅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逐项梳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认真分析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中暴露出来的制度短板,制定印发了《山西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划定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禁行区”。
省司法厅制定印发的《负面清单》,将“两高一部”关于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七个方面要求,延伸细化为律师不得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28种具体情形,对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高频行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从严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日常接触交往行为,为强化律师执业监督提供了新遵循。
《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在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同时纳入适用范围,构建了全方位、无死角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行为清单。
《负面清单》的出台,是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监督制度建设、营造良好执业风气和执业环境的重要一环,对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正常职业交往关系、强化律师执业监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必将起到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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