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我省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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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魏巍)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此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山西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法规,文化事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公共文化领域尚无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制定一部符合山西省情、突出地方特色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对于补齐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立法短板,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谭继海指出,制定该《条例》,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有助于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提升我省公共文化品牌影响力;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条例》坚持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属性,聚焦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共设七章三十七条,通过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特别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在上位法基础上,《条例》第七条按照市、县、乡村等三个层次,增加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种类和要求的规定,使全省公共文化设施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第二十四条,针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从明确政府职责、发挥博物馆、图书馆等场馆作用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育引导等方面作了规定;还有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立促进民间文化人才发展培养、评价机制,加强对民间文化人才的培养等。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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