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十部门出台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
我省十部门出台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
本报讯(记者 关振瑛)7月20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行政审批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我省首个规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文件,共21条,围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更正、内部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有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进一步构建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格局。
《办法》明确,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含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和消费投诉相关信息。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包括被投诉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以及被投诉次数、发生时间、被投诉的事由、投诉处理结果等详细情况。
《办法》提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依据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内容,对被投诉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或消费纠纷调解、和解率较低的行业、经营者开展重点监管、行政约谈,督促经营者全面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信息数据的应用,为商品抽检、执法检查、信用监管等提供参考,扩大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影响力。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大数据共享平台,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山西新闻网(或山西新闻网——XXX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