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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水起纠纷 法理润邻里

大宁县司法局调解专班成功化解一起渗水纠纷

时间:2026-07-10 16:27:29 来源: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

冯某与李某系同一小区401室、501室上下楼邻居。2025年3月,冯某开展房屋装修,客厅堆放大量装修板材,其间楼顶持续渗水,致使板材受潮变形报废,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经物业现场勘查溯源,漏水根源为501室卫生间防水层老化、室内供水管破损。

冯某要求李某及时维修漏水点位并全额赔偿财产损失,但李某片面认为漏水系房屋建设原始质量缺陷,自身无需承担责任,拒绝维修与赔付。双方自行协商未果,社区、物业先后介入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邻里矛盾持续激化。2026年4月10日,冯某前往大宁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帮助,驻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郭琦琪接待受理该纠纷,并第一时间上报大宁县司法局组建专项调解专班开展联合调处。

调节过程

结合前期物业、社区调解陷入僵局的实际情况,调解专班确立“先稳情绪、再明法理、后商赔付”的分层化解思路,分三步循序渐进疏导双方分歧,逐步消解对立隔阂:

背对背单独约谈,疏导情绪缓和对立——

调解初期双方矛盾尖锐,李某始终固守“房屋质量问题与本人无关”的片面认知,拒不作出任何让步;冯某因装修停工、建材损毁,经济损失与生活不便叠加,情绪较为激动,坚持要求全额赔偿、立即修缮,双方一碰面便争执不休,无法开展有效沟通。

调解员采取分开约谈、单独沟通模式,分别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与内心委屈,同步开展心理疏导,向二人讲明邻里对簿公堂不仅耗时耗力、增加维权成本,还会彻底割裂邻里情谊,引导双方平复激动心态,为后续面对面协商奠定基础。

面对面释法明理,厘清权责破除误区——

待双方情绪趋于平稳后,调解员组织现场集中调解,结合物业出具的漏水勘验报告,直观划分房屋专有区域与公共区域管护边界,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邻关系、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条文,清晰释法:房屋交付业主入住后,套内卫生间防水、室内供水管道均属于业主专有管护设施,不能以房屋原始建设问题为由免除自身管护义务;因自有设施破损渗漏造成楼下住户财产受损,业主依法应当承担维修、赔偿双重责任。同时,调解员兼顾邻里温情劝说冯某,邻里相处贵在互助包容,赔偿数额可结合实际损失友好协商,不必一味坚持全额赔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居中斡旋双向协调,敲定和解实施方案——

在法律责任清晰明确的基础上,调解员立足“团结互助、和睦邻里”原则居中斡旋,兼顾法理刚性与人情温度推进协商。一方面劝导李某换位思考,充分体谅楼下装修停滞、财物受损带来的实际困扰,主动履行维修与赔偿义务;另一方面劝导冯某体谅房屋老旧、对方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适度降低赔偿诉求。经过多轮细致沟通、反复调和,双方放下分歧、各退一步,自愿达成一致和解方案。

调解结果

李某于15日内自行聘请施工人员,全面重做卫生间防水、更换破损水管,彻底根治漏水问题;结合装修板材实际受损情况,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由李某一次性向冯某支付财产损失赔偿款。

双方现场自愿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书面承诺妥善处理邻里关系,不再就本次渗水纠纷再起任何争议,矛盾实现就地、一次性化解。

案例启示

楼房住宅上下楼渗水属于基层社区高频相邻权纠纷,本案集中反映出部分业主对房屋管护责任、相邻权法律规定存在认知盲区,习惯性将自有设施老化破损责任归咎于开发商,拒绝承担侵权赔偿义务,极易引发邻里冲突、衍生诉讼案件。

依据民法典相邻关系相关规定,业主合理使用自有房屋,不得妨害、损害相邻方合法财产与人身权益。相较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兼具释法、息争、修复邻里关系多重作用,是基层高效化解邻里微小纠纷的优选路径。

本次纠纷依托司法行政、社区、物业三方联动解纷机制,严格落实诉源治理、调解优先工作要求,总结提炼出三条可复制的基层矛盾化解经验:

固定勘验证据,筑牢调解公信根基。纠纷处置第一时间联动物业留存漏水现场影像资料、出具专业检测报告,以客观事实清晰划分责任边界,纠正群众法律认知偏差,提升调解说服力与群众认可度。

情理法理融合,柔性化解对立矛盾。坚持“情绪疏导前置、法律宣讲跟进”工作方法,先安抚当事人负面情绪、消解对抗心态,再精准释法明晰权责,从思想根源化解分歧诉求。

坚持非诉前端处置,持续压降诉讼增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诉前分流、源头化解职能,将小额邻里财产纠纷吸附在基层一线,既减少群众诉讼成本,又维系和谐睦邻关系,助力基层平安法治建设。(周海 颜小芳)

编辑:程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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