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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6-06-26 16:54:54 来源:省检察院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典型案例,内容涵盖跨省贩毒、零包贩卖、容留吸毒、洗钱隐匿毒资等多样化犯罪形态,既有对“零口供”罪犯的精准指控,也有协作履职推动社会治理的积极作为,展现了检察机关协同公安、邮政管理、金融等部门合力围剿涉毒犯罪的治理效能。

案例一 吕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出生,无业。

2022年至2024年,孙某某(系被告人吕某某之母,另案已判刑)线上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片,后与被告人吕某某以每片20元的价格,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约2000片。2024年4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吕某某和孙某某租住处查获氨酚羟考酮片3980片。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5月15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受理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孙某某之子吕某某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吕某某刑事责任。2025年3月11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以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6月25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以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8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一)依托电子数据审查,深化监督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办理孙某某贩卖毒品案中,通过审查发现孙某某存在为其子吕某某主动揽罪动机,可能虚假供述,随即引导公安机关向购毒人员逐一核实交易细节,调取其毒品交易的转账记录,查明购毒人员联系吕某某购买氨酚羟考酮片、通过微信转账向吕某某交付毒资的事实。

(二)依法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强化指控。吕某某已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依法自行补充侦查,成功恢复并提取吕某某相关设备电子数据。经比对分析,吕某某长期使用暗语与吸毒人员沟通售卖氨酚羟考酮片事宜,指使其母孙某某交付毒品,收取毒资后转给孙某某,孙某某用毒资继续购买氨酚羟考酮片用于二人贩卖牟利。

(三)制发检察建议,助推涉毒品违法犯罪源头治理。针对本案暴露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在娱乐场所扩散等问题,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与涉案娱乐场所所在地检察机关共同研判涉“麻精药品”等新型毒品犯罪现状、监管漏洞及应对策略。2026年3月,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向相关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巡查辖区娱乐场所。目前公安机关已多次开展集中清查行动,对辖区重点娱乐场所全面巡查,组织娱乐场所负责人开展专项约谈培训,不断压实娱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责任,督促娱乐场所依法规范经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麻精药品”的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强化侦查监督,实化证据裁判追诉漏犯,适时启动自行补充侦查,依托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审查,推动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并延伸社会治理。

案例二 李某甲等人贩卖毒品、卜某某等人容留他人吸毒、李某乙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出生,无业。

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告人卜某某、金某某、朱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约38克,并通过被告人李某乙出借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10万余元。李某乙事后得知其微信账号收取资金为毒资后,为隐匿毒资来源与性质,虚构债务以还款名义转账给他人。

2024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共同向被告人卜某某、金某某、朱某某贩卖土制海洛因约8克,并通过被告人李某乙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2万余元。

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被告人卜某某向他人贩卖土制海洛因约4.2克。

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卜某某、金某某、朱某某分别在自有车辆、承租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5月8日,五台县检察院以卜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李某甲、李某乙、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李某乙犯洗钱罪向五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0日,五台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金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各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一)深挖容留吸毒案,追诉上游贩毒人员。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卜某某、金某某、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引导侦查,发现上游漏犯李某甲、李某乙贩卖毒品嫌疑后,依法立案监督、予以追诉。后在审查逮捕李某甲、李某乙贩卖毒品案中,又发现上游贩毒漏犯张某某,依法立案监督,法院对张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作出判决,判决已生效。

(二)审查毒资毒赃流转线索,追加认定洗钱犯罪。针对李某乙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为李某甲及自己收取毒资后,存在虚构债务转移钱款的行为,检察机关认定李某乙的行为符合洗钱特征,固定了李某乙通过虚构债务转移毒资的关键证据,依法要求侦查机关对李某乙的洗钱犯罪行为予以追诉。

(三)构建“2+4+3”办案机制,破解毒品犯罪办理难点。五台县检察院构建毒品犯罪办案机制,始终把握毒品来源、毒资走向两条主线,以建立联席会议、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四个机制为抓手,坚持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必查、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必查、与案件有关的资金流向必查的“三个必查”,全链条打击毒品及洗钱犯罪。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时,要重点关注毒品来源和毒资去向,综合证据比对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实现对毒品供应、容留吸毒、资金洗白的全环节覆盖。

案例三 张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出生,务农。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互联网与下家张某甲联系,先后在陕西、辽宁等地3次“试货”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张某甲,后因质量问题未交易。

2024年7月,张某向其上线购买冰毒用于贩卖,后其上线指使他人将97.26克冰毒藏匿于运动鞋内从云南寄出。同年8月1日,张某在长治市沁县一快递站取件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0月24日,沁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97.26克)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漏罪线索,成功追诉3起贩卖毒品犯罪。2025年4月1日,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29日,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张某提出上诉。2025年12月11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一)敏锐发现漏罪线索,引导侦查追诉遗漏犯罪。侦查阶段,张某辩称购毒系用于吸食,但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张某收入有限,不具备购买大量毒品自吸的经济能力;根据已恢复的其与上线交流的信息,相关内容远超自吸合理解释空间,显示其具有重大贩毒嫌疑。检察机关在获悉下家张某甲曾供述“为张某支付过路费”后,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交通记录等客观证据,成功还原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3次交易毒品事实,有力驳斥了张某“前往陕西、辽宁系旅游”的辩解。

(二)依法改变案件定性,精准界定犯罪形态。检察机关认为,2024年7月张某购买毒品,结合此前张某多次为贩毒跨省“试货”经历、本次购毒数量明显较大,聊天记录显示其熟悉行情、拥有“客户”,足以证明贩卖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毒者通过寄递方式接收毒品,有证据证明贩卖故意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并且张某与上线达成合意购买毒品,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检察机关遂依法改变定性,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三)落实“七号检察建议”,筑牢寄递安全防线。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寄递监管漏洞,检察机关联合邮政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构建“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监督模式,就收寄验视、线索移送等方面达成协作共识。邮政管理部门据此开展专项整治,堵塞监管漏洞20余项,并建立寄递新业态风险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寄递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典型意义】

对非法持有大量毒品且有贩毒嫌疑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引导侦查,追诉遗漏犯罪,准确适用法律认定行为性质,确保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实现罚当其罪。对于寄递环节毒品犯罪,应透过个案发现行业监管漏洞,将“七号检察建议”落实到寄递各环节,实现打击犯罪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王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出生,运输服务人员。

2024年4月6日至7月21日,被告人王某先后通过微信12次收取吸毒人员石某某毒资共计2万余元后,在平陆县内多个地点将海洛因贩卖给石某某,共计贩卖毒品12次10.8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11月14日,平陆县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22日,平陆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一)重点审查关联案件,积极挖掘立案监督线索。在审查逮捕被告人王某时,检察机关发现吸毒人员石某某、刘某某供述王某的毒品来源于一家轮胎店,结合另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其他两名吸毒人员的证言,发现四名吸毒人员证实毒品均来源于该轮胎店,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遂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轮胎店老板立案侦查,现已立案。

(二)全面收集客观证据,实现“零口供”定罪。公安机关立案后,直接证据只有吸毒人员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始终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遂在立案后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在侦查初期、捕后及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王某与吸毒人员石某某等人的行程轨迹、交易记录、相关吸毒人员的证言等,确保贩毒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准确认定贩卖毒品行为与毒品代购行为,精准打击毒品犯罪。检察机关认为,吸毒者石某某与毒品上线互不认识,也没有托购的意思表示,被告人王某多次积极从毒品上线购买毒品再卖给石某某同时截留毒品吸食,实质上促成了毒品交易和流通,且多次截留毒品吸食本质上已属于从中牟利,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注重从关联案件中深挖监督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上下游涉罪人员,高质效推进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证据种类单一的特点,特别是面对“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其他客观性证据,补强证据短板,围绕客观证据构建证据指控体系。

案例五 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王某洗钱、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出生,无业。

2021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向被告人王某、董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海洛因计10.24克,2025年3月13日,宋某某在侯马市某路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收缴海洛因计25.97克。

202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向四人先后贩卖28次海洛因,共计6.56克。且王某于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期间,使用其母亲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及绑定的银行卡收取毒资后,多次在便利店内换取现金,共计1万余元。

2025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向二人先后贩卖4次海洛因,共计0.72克。另查明,202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侯马市某旅馆其租住的房间内分别多次容留付某某、被告人王某吸食海洛因。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12月30日,侯马市检察院分别以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王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和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6年2月12日,侯马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一)强化“一案双查”,依法追诉涉毒自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被告人王某使用的其母亲名下微信账号及银行卡存在资金流转频繁、小额多笔转入、集中向特定便利店转账的异常特征,可能涉及利用实体商户套现取现,意图掩饰、隐瞒毒资来源。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经查实,王某向便利店套取现金22次共计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自洗钱犯罪。

(二)深挖细审案件疑点,精准追诉容留吸毒漏罪。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吸毒人员付某某和被告人王某多次向董某某购买毒品后,随即在董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当场吸食,董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对董某某追诉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力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

(三)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实现联动治理与靶向普法双向发力。针对本案中发现的贩毒人员利用小微商铺套现进行自洗钱的犯罪模式,检察机关主动牵头,联合银行、公安机关深入辖区80余家便利店及个体经营商铺,点对点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协同提升经营者反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对零包贩毒案件“一案双查”,对小额洗白毒资的新型自洗钱犯罪引导侦查,重点查证被告人洗白毒资的主观故意与非法行为。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短板,通过普法宣传等方式推动前端治理,以“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递进式履职提升毒品案件的办理质效。(张军)

编辑:程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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