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0351-4281494  |  广告:0351-4281470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351-4281485
读报
客户端
融媒矩阵
  • 微信

  • 微博

  • 抖音

  • 快手

  • 今日头条

  • 视频号

  • 百家号

  • 搜狐

  • 企鹅号

当前位置:首页 >法治 >法院新风

司法温情穿越高墙 未成年人利益优先考量

曲沃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服刑人员离婚案

时间:2026-02-12 16:18:09 来源: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

近日,曲沃县人民法院家事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取名小雨(化名),然而李某因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羁押在千里之外的监狱,由于被告刑期较长,看不到希望的柴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生女小雨由自己抚养。柴某某称“被告在监狱里失去了人身自由,根本没有监护能力和资格,孩子只能跟着我生活”,然而小雨的外祖父母拿出了被告从监狱寄给他们的信,信中写道:由于自己的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现在自己唯一放不下的就是自己的孩子,虽然自己在监狱服刑,但法律并没有剥夺自己作为一个母亲的资格,强烈要求小雨的抚养权归自己。

婚变起高墙,抚养权之争剑拔弩张

双方的争议焦点直指抚养权归属,原告主张“服刑即丧失抚养权资格和实际的抚养能力”,被告坚持“隔代抚养的稳定性应优先考虑”,矛盾一度陷入僵局。办案人员从梳理案件中了解到,小雨即将满6周岁,自从进入幼儿园以来一直跟随着外祖父母生活,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这一关键事实成为案件调解的核心考量。

“家事调解不能只看法律条文,更要盯着孩子的真实需求”办案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结合抚养能力、抚养环境等综合判断。考虑到李某人身受限的特殊情况,以及小雨长期由外祖父母抚养的实际现状,家事调解中心决定采用多元调解机制。

一方面,办案人员多次与原告柴某某沟通,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作为优先抚养的考量因素”的规定,引导其换位思考孩子对现有生活环境的依赖;另一方面,联系李某的妹妹作为沟通桥梁,多次前往监狱向李某传递孩子的生活近况,安抚其情绪,同时告知其虽被监禁,但依法享有抚养权。

千里赴监区,多元化解两难困境

为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的诉讼权利,让调解更具针对性,办案人员决定跨省前往监狱开展现场调解。经过与监狱管理部门协调,办案人员跨越千里抵达监区,隔着厚厚的玻璃,倾听李某抚养孩子的初衷,李某婚后多年不育,在经过多方治疗下,生育了小雨,为了给孩子提供物质需求,李某与柴某某在小雨不到三岁时就外出打工,这期间孩子的衣食起居一直都由自己父母照顾。

柴某某在办案人员的耐心疏导和亲情感召下也意识到,小雨不是婚姻里争夺的物件,而是一个有自己感受和情感的生命。柴某某目前仍在外地打工,即使小雪的抚养权归他所有,他目前也没有能力把孩子带在身边,仍是让自己的父母照看,而小雨平时跟爷爷、奶奶的接触很少,让孩子突然到一个陌生的环境里,对孩子的身心多少都会有影响。

温情定方案,抚养权归属彰显法律温度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柴某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小雨的抚养权归被告李某所有,由李某的父母(小雨的外祖父母)代为抚养直至其满18周岁,柴某某享有探望权。调解笔录签署现场,李某隔着玻璃泪流满面:“谢谢你们能考虑我的感受和孩子的成长,我一定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去”。

本案的处理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充分考量了具体家庭实际。服刑人员虽人身自由受限,但抚养权并未必然丧失,法院在调解时,重点关注了孩子长期形成的生活环境、抚养人的照料能力以及情感联结,最终的调解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抚养权与实际照料相分离”的模式,既保障了服刑父母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孩子因家庭变故陷入生活动荡,真正践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原则和理念。

曲沃法院家事调解中心,在这起服刑人员离婚案件中,通过跨域调解、多方参与、亲情联动等方式,让法律的温度渗透到“最后一公里”,高墙可以隔断自由,却隔不断关爱和法律的温度,一次千里奔波的调解,化解了一场婚姻纠纷,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撑起一片法治晴空。(周海 李晓燕)

编辑:程峰玲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