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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理与调解的困境及优化路径研究

时间:2025-09-30 18:04:56 来源: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涉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收案中的比重逐年上升。老年人因其身心特点、社会角色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审理与调解工作面临诸多挑战。本文旨在剖析当前基层法院在处理涉老案件时在当事人层面、相关机构协作层面以及法律适用层面存在的困难,并从理论与实务角度探究成因,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

一、基层法院涉老案件审理与调解的现实困境 

1.当事人及相关机构人员层面

老年人诉讼能力受限。高龄老人普遍存在视听障碍、行动不便、理解表达能力下降、记忆力衰退等问题,难以清晰陈述事实、理解诉讼程序及自身权利义务,参与庭审和调解效率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与畏惧心理,部分老年人对法律程序陌生,对法庭存在畏惧感,难以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对自身权益认识不清,易在调解中做出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轻易妥协;经济能力与支持系统薄弱,经济困难的老人无力承担律师费用,部分老人缺乏近亲属有效支持或处于被赡养人地位,维权意愿和能力受限。

相关主体协作不畅。家庭关系复杂化,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常涉及多个子女及复杂家庭矛盾,部分子女互相推诿,甚至隐匿财产、转移老人,对抗情绪严重,调解难度极大;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作用发挥不足,部分基层组织对辖区内老年人情况掌握不够精准及时,参与协助调查、调解、执行的意愿和能力参差不齐,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社会服务机构(养老院、医疗机构)衔接困难,涉及服务合同纠纷或人身损害赔偿时,机构可能出于声誉或利益考虑,配合度不高,证据调取困难;部门间协同机制缺失,法院与民政、卫健、残联、老龄办等部门在信息互通、政策衔接、联合救助、安置帮扶等方面缺乏高效协同机制,导致“单打独斗”,难以形成保护合力。

2.法律适用层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诉性、可操作性不足,该法原则性、倡导性条款居多,具体权利义务规定相对笼统,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存在困难,常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如赡养、监护、侵权)处理,但衔接不够紧密。

新型权益保护法律适用存疑。例如:意定监护的认定标准、监督机制、撤销程序等缺乏实施细则,实践中操作困难,易引发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居住权规定,但涉及老年人“以房养老”、再婚配偶居住保障等复杂情形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执行到位存在挑战;如何界定精神赡养标准、如何强制执行情感关怀,缺乏明确法律指引和有效手段。

程序法适配性不足。现行诉讼法未充分体现对老年诉讼参与人的特殊关照。例如:送达难,对居住偏远、行动不便或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传统送达方式效率低、成本高;举证难,老年人保存证据能力弱,尤其在金融理财、保健品欺诈等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面临困境;特别程序运用不充分: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等程序启动相对滞后,未能有效前置保护。

二、困境成因的理论与实务探析 

从理论层面来说,老年法理学的发展相对滞后。法学理论界对老年群体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需求及其实现路径的系统性研究尚 显不足,未能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家庭本位”与“个人权利”的张力,涉老案件(尤其是赡养、继承纠纷)常深刻反映传统家庭伦理与现代个体权利观念的冲突,法律如何在尊重家庭自治与保障老年人独立人格、财产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是深层次难题。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挑战,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可能加重老年人负担,但过度简化又可能损害程序正当性。如何设计既保障公正又体现“老年友好”的特殊诉讼规则,需要理论创新。

从实务层面来说,司法资源与专业能力局限。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难有足够精力深入研究涉老案件特点、进行细致调查和耐心调解;缺乏兼具法律专业知识和老年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复合型审判团队;专门针对涉老案件的审判指引、培训不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效能未充分发挥,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在处理复杂家事、涉老经济纠纷方面专业性不足;诉调对接机制在涉老案件中流转不畅,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效率有待提高。配套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法律援助在覆盖范围、服务质量上对老年人仍有不足;专业老年社工介入司法程序的渠道和机制缺失;涉老案件执行难问题突出(如赡养费持续支付、探视权执行),缺乏长效监督和保障机制。部门壁垒与信息孤岛,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动机制,导致老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家庭关系等重要背景信息获取困难,影响事实查明和精准裁判、调解。

三、基层法院涉老权益保护的优化建议 

1.健全制度设计,提升法律适用精准性

推动涉老立法精细化,建议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或出台配套司法解释,细化赡养标准、意定监护操作规则、居住权保障、涉老欺诈惩处等内容,增强法律的可诉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涉老案件审判指引,最高法院或高院可总结实践经验,发布涉老案件审理指南,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证据规则、特殊程序适用条件等。探索创设“老年法庭”或专门合议庭,在案件量大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审判单元,集中审理涉老案件,配备熟悉老年特点、善于调解的法官及辅助人员。

2.优化诉讼程序,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积极探索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将适老化诉讼服务贯穿于调解、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立案、上门立案、预约开庭、调解、远程视频庭审等便利,为老年人提供大字版诉讼文书、配备老花镜、助听器,允许信任的亲友或社工陪同参与诉讼。强化释明权,法官使用通俗语言释明法理,主动询问老人真实意愿,特别关注其在调解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完善送达与取证机制,在经当事人同意前提下推广电子送达,委托基层组织、养老机构协助送达。依职权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特别是对失能失智老人,探索公证机构、社工组织参与证据固定的新模式。

3.强化多元协同,构建全方位保护网络

深化“法院+”联动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在依法保护隐私前提下,推动建立法院与公安、民政、卫健、残联、老龄办、村(居)委会的信息互通机制,共享老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等。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涉老权益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协同处置涉及多部门的复杂案件。赋能基层组织与社会力量,明确村(居)委会职责,发挥其熟悉民情的优势,在协助调查、参与调解、督促履行、关心帮扶等方面承担更多责任。吸纳专业调解员、建立专业的调解组织,同时鼓励律师、心理咨询师、老年社工作为代理人或独立参与人提供专业支持。探索建立涉老案件社工调查员、观护员制度。拓展法律援助深度广度,降低涉老法律援助门槛,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律所、高校提供公益服务,重点覆盖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老人。

4.提升司法能力,筑牢专业人才基础

加强专业培训,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调解员进行常态化培训,内容涵盖老年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老年人身心特点与沟通技巧、涉老案件调解策略、涉老新型法律问题研究等。组建专家智库,吸纳老年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专家作为咨询顾问,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意见。鼓励实务研究,支持基层法院开展涉老审判专题调研,总结类案经验,提炼裁判规则,促进理论实践互动。

5.加大普法力度,增强老年人法律意识

随着新媒体和新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创新普法方式。可以通过制作普法短视频、开设法律知识公众号、举办线上讲座等方式,以直观便捷的方式传播法律知识。同时,要结合老年人特点针对性开展宣传活动。对于文化程度低的老年人,可以采用漫画、顺口溜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提供上门送法、电话咨询服务。定期组织法院干警深入社区、农村、养老院等场所,举办法律讲座,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家庭赡养、财产继承、消费维权等法律知识,并通过案例分析,让老年人了解法律适用和维权方法。加强老年人维权典型案例宣传,在社区宣传栏、老年活动中心张贴海报,或通过社区广播、电视宣传,引导老年人依法维权。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积极贯彻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传统美德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基层法院作为化解涉老纠纷的前沿阵地,亟须正视当前在当事人参与、机构协作、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诸多挑战,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老年人的民事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涉老案件审理与调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力度与温度,安享幸福晚年。这不仅是司法工作的应尽之责,更是建设法治中国、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胡豆)

编辑:程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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