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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开盲盒”式盗窃?泽州检察机关深挖细节精准定罪

时间:2025-09-29 19:05:33 来源: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

“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我只想通过偷东西不劳而获”,具有多次盗窃前科的桑某某面对检察官的提讯时如是说道。日前,经山西省泽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桑某某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又有饮酒、吸烟的习惯,让本就紧张的资金所剩无几,又不想通过合法的方式挣钱维持生活需求,2025年2月便又开始了疯狂盗窃的操作。与一般的盗窃方式不同,桑某某每次盗窃前没有事先踩点的习惯,仅凭一时兴起趁夜色随机挑选街边的便利店、药店等商铺,徒手拉拽开卷闸门锁,只要店内存放有现金就“一扫而尽”,俨然将沿街商铺当成了大型“盲盒”,随用随取。

2025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以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泽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个小偷连着两个晚上来我的生鲜店偷东西,还把门弄坏了,现在还没有赔偿我。”核实过程中某生鲜店老板的话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在案证据显示,桑某某仅盗窃该生鲜店一次,那么,老板口中出现的第二次盗窃又是如何而来?检察官带着疑问立即对桑某某展开了讯问,一开始,桑某某拒不承认其连续两次进入该生鲜店实施盗窃,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如出一辙,“我第二天因为前一天偷上了现金,就还想去这家店碰碰运气,但是我拉了一下门,没有拉开,我就离开了。”

面对此种情况,检察官就两次盗窃细节展开针对性讯问,当问及其两次盗窃卷闸门门锁的破坏程度时,该供述第一次盗窃就损坏卷闸门,与被害人陈述的店铺卷闸门系第二次盗窃时才严重损毁及受损照片等证据相互矛盾,在证据面前,桑某某最终承认了其连续两天盗窃该生鲜店的犯罪事实。

该院围绕新出现的犯罪事实及卷宗中缺少的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补证意见,并与办案民警逐项沟通引导侦查取证。同时,盗窃次数直接影响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是整个犯罪事实的重要一环,针对公安机关出现遗漏事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要求其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补证后,结合桑某某两个月四次盗窃、累犯、认罪认罚等事实情节,2025年7月17日,该院以桑某某涉嫌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31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晓潇)

编辑:程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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