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件。
据悉,某卫生所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牙痛舒胶囊”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且检出化学药成分,仍从非正规渠道进购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太谷法院综合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自首、违法所得的退出情况等犯罪情节,判处行为人相应刑罚并处从业禁止。
法官提示,经营者应坚决压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程化药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严格审核供货商资质与药品注册证明,杜绝非法渠道购药。同时还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特别是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要以最严格的标准保障流通环节的药品质量安全。消费者应主动选择正规药店或官方认证网络平台购药,购买时仔细核对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确保用药安全。(袁慧芳 孙伟)
编辑:茹洋